中国外贸信托启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

2020-03-10     

 

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助力疫情防控,中国外贸信托启动202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

中国外贸信托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秉承实现“金融好社会”的宗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将实现客户利益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公司治理,在产品设计、营销推介、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切实维护客户权益。中国外贸信托积极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理解,提升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合理的金融消费观念。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期间,中国外贸信托将发布系列金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以及疫情期间风险防范提示,陪您足不出户,提升金融知识,助力疫情防控,敬请期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包括:

(1)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2)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外贸信托财富热线(400-898-8806)在工作时间保持畅通,随时响应您的每一个需求。自然人客户可通过“五行生财”APP直接线上预约、双录、签约、认购,足不出户为您安居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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