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知识小课堂-金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三) |
2020-03-12 |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国外贸信托特别推出线上金融知识及风险提示专题以及有奖问答系列活动,陪您“足不出户,提升金融知识,助力疫情防控”。
中国银保监会要求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要同步进行录音录像(简称“双录”),是为了加强金融产品的全过程风险管理,约束并规范金融机构的理财销售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双录可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避免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在跟客户沟通过程中出现虚假承诺、违规保本宣传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认识的再提醒,其初衷仍然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要理性投资,适当投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二看宣传方式是否为正规途径;三看经营模式是否为实体项目等;最后要看参与集资主体是否仅面向特定人群。 “三思”:一思你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这样的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1)个人不要出租、出借、出售银行结算账户,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对长期不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及时清理,确认今后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请及时到银行作销户处理,避免产生年费和账户管理费,造成资金损失; (3)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 (4)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文件,防止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外贸信托财富热线(400-898-8806)在工作时间保持畅通,随时响应您的每一个需求。自然人客户可通过“五行生财”APP直接线上预约、双录、签约、认购,足不出户为您安居理财。 |